4月10日,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九大队执法人员在G85银昆高速公路邮亭收费站开展专项行动,对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开展检查时发现,该车驾驶员易某无法出示有效的危险品货物清单。经调查询问得知,该车装载的是氧气瓶,是从荣昌区运送至邮亭,该车押运员易某表示今日因行程匆忙,由于疏忽只填报了备忘录,没有按照规定制作电子运单。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普法教育,告知其违反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“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,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”,并提醒驾驶员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该做到互相配合,互相提醒。
针对违法行为,执法人员根据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要求所属公司立即整改。下一步大队将加强辖区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宣传走访,督促相关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,严防安全生产事故。
法律条款:
根据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二十四条规定,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,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。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。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。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。
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六十条
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,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责令改正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